国家烟草专卖局:未标注二维码的电子烟不得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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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服务器 4 月 17 日消息,据中新网报道,15 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官网发布了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细则,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中明确,电子烟产品应当按照“一物一码” 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二维码。电子烟产品外包装上未按规定标注二维码的,不得上市流通。
据《细则》,电子烟追溯平台以二维码为手段,对电子烟产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等过程中的有关信息进行采集,支持对电子烟产品的追溯和监管。
《细则》规定,电子烟产品应当按照“一物一码”要求在外包装上标注二维码,二维码信息内容由电子烟追溯平台统一生成,标注的二维码应当符合电子烟产品二维码标签管理规定。电子烟生产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核准登记后,电子烟追溯平台在 5 个工作日内生成平台身份标识,开通平台使用权限。二维码信息应当与电子烟产品实物信息一致。
国外服务器了解到,15 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发多份文件规范电子烟行业。其中,《关于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电子烟的经营场所不予发放电子烟零售许可。《关于对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核发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未在中国境内获得注册商标的电子烟产品不予核发生产企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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