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等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0”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等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20”专项行动的通知
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20-06-18 09:17
中国报告网提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的通知》部署,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定于2020年6月至10月联合开展第16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剑网2020”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网信办,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的通知》部署,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定于2020年6月至10月联合开展第16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剑网2020”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整体部署,高度关注广大权利人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侵权问题,不断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视听作品、电商平台、社交平台、在线教育等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着力规范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知识分享等平台的版权传播秩序,持续巩固网络文学、动漫、网盘、应用市场等专项治理成果,不断提升版权管网治网能力,推进构建版权社会共治工作格局,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秩序,营造良好的网络版权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视听作品版权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院线电影网络版权专项保护,追根溯源加大对影院偷拍盗录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疫情防控期间院线电影发行情况开展网络版权保护预警;严厉打击短视频领域存在的侵权盗版行为,坚决整治以短视频形式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删减改编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滥用“避风港”规则的侵权行为;强化对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智能电视机顶盒(OTT)、智能终端、视频播放器等流媒体软硬件的版权监管,严厉打击通过流媒体软硬件传播侵权盗版作品行为;集中关闭、封堵一批“三无”侵权盗版网站(APP),深挖通过境外服务器传播盗版作品的国内源头,切断灰色产业链条。
(二)开展电商平台版权专项整治。加强对大型电商平台的版权监管工作,强化电商平台的主体责任,引导电商平台建立健全版权保护规则,推动电商平台与权利人组织、维权联盟等建立版权保护绿色通道;严厉打击网店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据库及盗版网络链接和存储盗版作品的网盘账号密码等行为;严厉整治网店设计、经营中使用盗版图片、音乐、视频等行为。
(三)开展社交平台版权专项整治。着力整治微信、微博、今日头条、百度等重点社交平台版权秩序,关闭一批多次侵权、恶意侵权的社交平台账号;深入开展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工作,着力整治通过非法转载、“标题党”、“洗稿”等方式侵犯主流媒体新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通过版权手段深入推进媒体融合发展;深入开展图片市场版权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未经授权传播他人图片的侵权盗版行为,着力整治图片机构、版权代理公司存在的假冒授权、虚假授权、恶意索赔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传播秩序。
(四)开展在线教育版权专项整治。加大“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版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传播“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代学刷分软件等外挂侵权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涉及“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侵权衍生品的行为;大力整治在线教育培训中存在的侵权盗版乱象,严厉打击未经授权传播他人网络培训涉及视听、文字、口述等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打击通过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网盘等方式销售盗版网课和盗版出版物的行为,重点监管互联网二手交易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群组,切断盗版网课灰色产业链条,为疫情防控期间大中小学网络教学和广大网民在线教育培训提供良好的网络版权环境。
(五)巩固重点领域版权治理成果。严厉打击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等侵权盗版行为;加大对音乐版权保护力度,推动完善网络音乐版权授权体系;严厉整治知识分享领域存在的抄袭改编、复制数据库等侵权行为,强化对大型知识分享平台的版权监管力度;继续巩固网络文学、动漫、网盘、应用市场、网络广告联盟等领域取得的工作成果,推动各地结合自身特色工作因地制宜扩大专项行动战果。
三、工作要求
(一)突出查办案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强化案件线索核查,提高网络监测能力和网络巡查能力。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用足用好约谈、预警、责令整改等工作手段,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力度;对人民群众意见强烈、社会危害大的侵权盗版分子,要一律从严查处,依法吊销其备案资格或相关行政许可资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根据“两法衔接”机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压实主体责任。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与辖区内互联网企业的指导协调工作机制,督促企业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和配合调查义务,督促电商平台和电信运营商强化版权监管义务,督促网络服务提供商履行“通知――删除”等法定处置责任。推动互联网企业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快速处理工作机制,对群众举报、版权执法监管部门通报的侵权盗版信息迅速核查删除。进一步深化政企合作,充分发挥权利人、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第三方机构的“信息员”作用,调动多方主体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构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社会共治格局。
(三)扩展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措施、进展和成效,突出新媒体、新技术运用,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宣传活动。强化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坚决曝光具有恶劣情节的违法犯罪分子,坚决曝光不履行主体责任的互联网企业。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教育和引导广大网民树立“尊重版权、鼓励创新”的基本意识。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版权、通信、公安、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网上打击侵权盗版综合治理体系,因地制宜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责任分工。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牵头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梳理网上侵权信息,搜集案件线索,查处违法行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请通信主管部门予以暂时停止网络接入直至关闭网站;开展版权监管工作,组织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通信主管部门协助开展网络侵权盗版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协助提供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涉及网站的备案信息;对已经查处且侵权盗版情节严重的互联网应用(网站、APP等),依法注销ICP备案或者吊销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商停止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公安机关加强对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及时受理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犯罪案件的刑事打击力度。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内容管理,有效利用各种手段加强对网络内容的监管。
(五)及时报送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和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汇总本地办案信息,填写工作统计表(附件1、附件2)按月报送国家版权局,并于本通知发出后20日内报送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通知,11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重要情况、重大案件和阶段性进展随时报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20―2021年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的通知》部署,国家版权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定于2020年6月至10月联合开展第16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剑网2020”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整体部署,高度关注广大权利人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网络侵权问题,不断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视听作品、电商平台、社交平台、在线教育等领域的侵权盗版行为,着力规范网络游戏、网络音乐、知识分享等平台的版权传播秩序,持续巩固网络文学、动漫、网盘、应用市场等专项治理成果,不断提升版权管网治网能力,推进构建版权社会共治工作格局,维护清朗的网络空间秩序,营造良好的网络版权环境。
二、工作重点
(一)开展视听作品版权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院线电影网络版权专项保护,追根溯源加大对影院偷拍盗录行为的打击力度,针对疫情防控期间院线电影发行情况开展网络版权保护预警;严厉打击短视频领域存在的侵权盗版行为,坚决整治以短视频形式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删减改编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侵权行为,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滥用“避风港”规则的侵权行为;强化对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智能电视机顶盒(OTT)、智能终端、视频播放器等流媒体软硬件的版权监管,严厉打击通过流媒体软硬件传播侵权盗版作品行为;集中关闭、封堵一批“三无”侵权盗版网站(APP),深挖通过境外服务器传播盗版作品的国内源头,切断灰色产业链条。
(二)开展电商平台版权专项整治。加强对大型电商平台的版权监管工作,强化电商平台的主体责任,引导电商平台建立健全版权保护规则,推动电商平台与权利人组织、维权联盟等建立版权保护绿色通道;严厉打击网店销售盗版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据库及盗版网络链接和存储盗版作品的网盘账号密码等行为;严厉整治网店设计、经营中使用盗版图片、音乐、视频等行为。
(三)开展社交平台版权专项整治。着力整治微信、微博、今日头条、百度等重点社交平台版权秩序,关闭一批多次侵权、恶意侵权的社交平台账号;深入开展新闻作品版权保护工作,着力整治通过非法转载、“标题党”、“洗稿”等方式侵犯主流媒体新闻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通过版权手段深入推进媒体融合发展;深入开展图片市场版权整治工作,严厉打击未经授权传播他人图片的侵权盗版行为,着力整治图片机构、版权代理公司存在的假冒授权、虚假授权、恶意索赔等行为,进一步规范图片市场版权传播秩序。
(四)开展在线教育版权专项整治。加大“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版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传播“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的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代学刷分软件等外挂侵权行为,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涉及“学习强国”学习平台侵权衍生品的行为;大力整治在线教育培训中存在的侵权盗版乱象,严厉打击未经授权传播他人网络培训涉及视听、文字、口述等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严厉打击通过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网盘等方式销售盗版网课和盗版出版物的行为,重点监管互联网二手交易平台、网络社交平台群组,切断盗版网课灰色产业链条,为疫情防控期间大中小学网络教学和广大网民在线教育培训提供良好的网络版权环境。
(五)巩固重点领域版权治理成果。严厉打击网络游戏私服、外挂等侵权盗版行为;加大对音乐版权保护力度,推动完善网络音乐版权授权体系;严厉整治知识分享领域存在的抄袭改编、复制数据库等侵权行为,强化对大型知识分享平台的版权监管力度;继续巩固网络文学、动漫、网盘、应用市场、网络广告联盟等领域取得的工作成果,推动各地结合自身特色工作因地制宜扩大专项行动战果。
三、工作要求
(一)突出查办案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拓展案件线索来源,强化案件线索核查,提高网络监测能力和网络巡查能力。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用足用好约谈、预警、责令整改等工作手段,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案件的行政处罚工作力度;对人民群众意见强烈、社会危害大的侵权盗版分子,要一律从严查处,依法吊销其备案资格或相关行政许可资质;对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要根据“两法衔接”机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二)压实主体责任。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与辖区内互联网企业的指导协调工作机制,督促企业履行违法犯罪线索报告和配合调查义务,督促电商平台和电信运营商强化版权监管义务,督促网络服务提供商履行“通知――删除”等法定处置责任。推动互联网企业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快速处理工作机制,对群众举报、版权执法监管部门通报的侵权盗版信息迅速核查删除。进一步深化政企合作,充分发挥权利人、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第三方机构的“信息员”作用,调动多方主体积极性和主动性,积极构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社会共治格局。
(三)扩展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专项行动的措施、进展和成效,突出新媒体、新技术运用,开展丰富多彩的主题宣传活动。强化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对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坚决曝光具有恶劣情节的违法犯罪分子,坚决曝光不履行主体责任的互联网企业。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教育和引导广大网民树立“尊重版权、鼓励创新”的基本意识。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版权、通信、公安、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网上打击侵权盗版综合治理体系,因地制宜制定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和责任分工。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牵头工作,具体负责组织梳理网上侵权信息,搜集案件线索,查处违法行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提请通信主管部门予以暂时停止网络接入直至关闭网站;开展版权监管工作,组织专项行动的宣传工作。通信主管部门协助开展网络侵权盗版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协助提供查处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涉及网站的备案信息;对已经查处且侵权盗版情节严重的互联网应用(网站、APP等),依法注销ICP备案或者吊销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并通知相关接入服务商停止为其提供网络接入服务;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公安机关加强对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的立案查处工作,及时受理版权行政执法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大对网络侵权盗版犯罪案件的刑事打击力度。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内容管理,有效利用各种手段加强对网络内容的监管。
(五)及时报送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和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汇总本地办案信息,填写工作统计表(附件1、附件2)按月报送国家版权局,并于本通知发出后20日内报送本地区专项行动工作通知,11月10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重要情况、重大案件和阶段性进展随时报送。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20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现状分析报告-市场运营态势与发展前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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