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修法審查電影 危國安禁演 違者坐牢3年
香港政府決定修改電影檢查條例,以確保電影內容不會危害國家安全。政務司長若認為上映的影片不利國家安全,可撤銷電影核准證明;上映未審未准不利國家安全的電影要坐牢三年、罰款百萬港元。
港府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昨天下午舉行記者會說,香港政府覺得現有電影檢查條例需要作出修訂,修例要簡單、直接、鞏固法律基礎,在電影檢查工作充分體現審查危害國家行為。香港特首會同行政會議24日通過,將電影檢查條例修訂草案提交香港立法會審議。草案將在8月27日刊憲,9月1日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邱騰華說,提交立法會的修訂案有四個大建議,包括明文規定電影檢查制度,必須考慮有否不利國家安全,審查員要充分考慮國家安全因素,提供清楚的法律支持。在新法律生效之前,已經有一些電影作出審定,有需要附加新的權力,撤銷原有的證明。
「電影檢查條例」修訂草案建議,賦權港府政務司司長,若認為上映某些影片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可指示電影檢查監督撤銷就該影片已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亦可延長檢查員決定的時限,每次不多於28天。
草案中亦提出多項建議,要求電影檢查員須考慮影片的上映是否不利於國家安全,將提供明確法定依據,讓檢查員決定時充分考慮國家安全的因素。
就電影審查的執法方面,港府建議賦權獲監督授權的督察,在獲法庭手令的情況下進入和搜查任何地方,加強執法能力。至於對上映未獲豁免或核准的影片施加較重罰則,最高刑罰提高至監禁3年、罰款100萬港元。
在現行機制下,送審電影的上訴會透過審核委員會處理,邱騰華稱,修例列明如果上訴電影涉及國家安全事務,則無需委員會處理。港府還要求電檢審核委員會的組成更具彈性,建議取消非官方成員的指明人數,及賦權商經局局長委任一名公職人員代其出席委員會會議和在會上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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