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国互联网服务行业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图)
2018年我国互联网服务行业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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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报告网提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是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同时,互联网营销服务业务涉及的广告和公关业务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1、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是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同时,互联网营销服务业务涉及的广告和公关业务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7-2022年中国移动互联网服务提供商(SP)产业现状调查及十三五运行态势预测报告》
2014 年2 月27 日,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立。该领导小组着眼国家安全和长远发展,统筹协调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军事等各个领域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战略、宏观规划和重大政策,推动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建设,不断增强安全保障能力。
2、国家和地方出台的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2000 年9 月25 日国务院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15 年根据2011 年1 月8 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修订),该办法是中国互联网内容管理的基本法,主要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主体和行为。
该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2006 年7 月1 日国务院公布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国务院第468 号令),对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保护。该条例完善和细化了《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较明确地规定了权利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使用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该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亦被禁止。
(3)《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
2010 年3 月,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工商办字【2010】45 号),提出“支持广告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进行资产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广告公司上市融资,优先推动科技型、创新型广告公司在创业板上市”和“支持和引导互联网、移动网、楼宇视频等新兴媒体发挥自身优势,开发新的广告发布形式,提升广告策划、创意、制作水平,拓展广告业务新增长点”的重要指导意见。
(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1 年发布、2013 年修正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科技服务业”中的“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 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和“信息技术外包、业务流程外包、知识流程外包等技术先进型服务”被列为鼓励类产业。
(5)《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版)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 年第1 号公告),“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中的“1.2.2“互联网+”应用服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
(6)《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
2013 年8 月8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2 号)。该意见提出,到2015 年,我国信息消费规模超过3.2万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带动相关行业新增产出超过1.2 万亿元,其中基于互联网的新型信息消费规模达到2.4 万亿元,年均增长30%以上。基于电子商务、云计算等信息平台的消费快速增长,电子商务交易额超过18 万亿元,网络零售交易额突破3 万亿元。
(7)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2015 年6 月,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 号),这是中央政府在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互联网发展规律的基础上,立足国情、统筹全局,对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和顶层设计,将“互联网+”提升至国家行动的战略高度,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
该《指导意见》提出:到 2018 年,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深化,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成为新的经济增长动力,互联网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互联网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协同互动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到2025 年,“互联网+”新经济形态初步形成,“互联网+”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8)《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的行动计划(2015-2018 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15 年11 月25 日下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的行动计划(2015-2018 年)》(工信部信软【2015】440 号)。该行动计划指出:充分发挥互联网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中的平台作用(即“两化融合”),鼓励传统产业树立互联网思维,促进信息通信技术向制造业各领域环节渗透,推动生产方式和发展模式变革。到2018 年,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进一步深化,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成为引领企业管理组织变革、培育新型能力的重要途径。
(9)《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
2016 年7 月27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该纲要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信息化发展道路,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建设网络强国,迫在眉睫、刻不容缓。信息技术应用不断深化,“互联网+”异军突起,经济社会数字化网络化转型步伐加快,网络空间正能量进一步汇聚增强,信息化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引领作用日益凸显。到2020 年,重点行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取得明显进展,网络化协同创新体系全面形成,电子政务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实有力,信息化成为驱动现代化建设的先导力量。
(10)《“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2016 年11 月29 日,国务院公布《“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6】67 号),数字创意被列为“十三五”国家五大产值规模10 万亿元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该规划提出:
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推动物联网、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向各行业全面融合渗透,构建万物互联、融合创新、智能协同、安全可控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体系。到2020 年,力争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薄弱环节实现系统性突破,总产值规模超过12 万亿元。
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发展,培育“互联网+”生态体系。鼓励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推动生产、管理和营销模式变革,重塑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加快形成新的生产和流通交换模式。推动数字创意在电子商务、社交网络中的应用,发展虚拟现实购物、社交电商、“粉丝经济”等营销新模式。
(11)《“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
2016 年12 月15 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国发〔2016〕73 号)。该规划旨在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和《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是“十三五”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规划提出:
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互联网深度广泛应用,带动生产模式和组织模式变革,形成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产业发展形态。大力发展基于互联网的众创、众包、众扶和众筹,推进产业组织、商业模式、供应链创新。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鼓励企业利用互联网推动服务型制造发展,开展个性化定制、按需设计、众包设计等服务,创新生产制造和经营销售环节,提供网络化协同制造、全生命周期管理等业务。
(12)《重庆市“互联网+”行动计划》
2015 年12 月31 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互联网+”行动计划》(渝府办【2015】210 号)。该行动计划提出了重庆市“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发展目标:到2018 年,全市初步建立互联网创业创新体系,云服务、协同制造、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等互联网新兴业态不断涌现;互联网产业整体发展水平显著提升,引进培育互联网骨干企业30 家,大中型互联网应用和服务企业100 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值达2,500 亿元,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14,000 亿元,建成10 个以上“互联网+”产业示范基地;互联网经济成为全市经济的重要增长动力,重庆成为全国重要的互联网经济高地。到2020 年,引进培育互联网骨干企业50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值达4,000 亿元,互联网产业生态体系基本完善;全市信息化综合发展水平进入全国前列,重庆成为全国领先的互联网经济高地。
3、行业管理体制及行业政策
“互联网+”是把互联网的创新成果与经济社会各领域深度融合,推动技术进步、效率提升和组织变革,提升实体经济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在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互联网与各领域的融合发展具有广阔前景和无限潜力,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正对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着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影响。
作为新兴行业,互联网行业的监管法律法规尚处于逐步建立健全的过程中。我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已经在全球形成比较优势,立法和监管的主旨均为保障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互联网+”行业目前出台的法规和产业政策,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为行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特别是国务院2015 年发布的《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2016 年发布的《“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工信部、各地政府贯彻落实国家“互联网+”战略部署制定的细化措施,将大力推进互联网与传统行业的融合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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