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我国互联网营销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分析
2019年我国互联网营销服务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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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报告网提示:1、行业主管部门与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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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业主管部门与监管体制
互联网营销服务是以互联网(包括移动互联网)为基础,利用网络媒体来实现营销目标的新型市场营销方式。由于互联网营销服务的跨行业特征,受到互联网行业和广告行业的双重监管。此外,广告内容所涉及行业的监管部门也具有部分监管权力,例如,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医疗器械的广告内容负有监管责任。
(1)互联网行业监管
互联网行业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电信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拟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8年中国互联网营销服务行业分析报告-市场运营态势与发展前景预测》
互联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中国互联网协会,是2001年由中国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发起成立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工信部。其主要职能是促进政府主管部门与行业内企业之间的沟通,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等。公司主要从事互联网营销服务,公司所属行业协会为中国互联网协会下属的“网络营销工作委员会”。
(2)广告行业监管
广告行业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设广告监督管理司,主要职责是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广告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组织、指导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广告涉及的内容还受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比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负有监管责任。
广告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中国广告协会,是由全国范围内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社团法人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主要职责是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中国广告业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提升广告从业人员素质;积极开展反映诉求和维权工作;开展行业培训和交流活动;开展调查研究和信息服务工作;搭建学习展示与商务交流平台;加强行业学术研究;开展国际交流等。
2、主要法规及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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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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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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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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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互联网广告概念,并划分为五类互联网广告,明确付费搜索广告等五类必须标明“广告”;广告媒介平台也有制止发布违法广告的义务;明确广告活动参与各方义务和责任;确定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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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5年2月1日起施行,2015年9月首次修订,2018年10月26日再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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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一部国家法规,针对涉及广告多方面的事宜进行法律规范,主要目的在于规范广告市场,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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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互联网广告标准》(201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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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标准由《互联网数字广告基础标准》、《移动互联网广告监测标准》、《移动系统对接标准》三部分构成。对所涉及的术语、定义和缩略语,广告投放和排期,广告展示、广告监测及计算方法和异常流量排除等进行了统一规范,提出了全网统一接口标准,为提高用户信息安全和互联网广告监管统一了接入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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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定向广告用户信息保护行业框架标准》(201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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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应用互联网数据;通过行业自律手段,让数据创造的商业价值服务于用户;该标准旨在让企业与用户一起营造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市场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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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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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使用做了明确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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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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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出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将“商务服务业”中的“广告创意、广告策划、广告设计、广告制作”为鼓励类产业。明确将“科技服务业”中的“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IT设施管理和数据中心服务,移动互联网服务,因特网会议电视及图像等电信增值服务”确定为鼓励类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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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技术: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201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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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指导和规范利用信息系统处理个人信息的活动。该文件也是我国首个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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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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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加强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保护、明确了网络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规定了责任主体的法定义务、为公民维权提供法律保障,并且明确了违法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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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6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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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广告业与互联网产业融合发展,规范数字广告程序化交易管理,建立新的数字广告生态。鼓励广告业以“互联网+广告”为核心,实现跨媒介、跨平台、跨终端整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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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广告战略实施的意见》(20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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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支持广告业创新发展,促进数字、网络等新技术在广告服务领域的应用。鼓励广告企业与新型物流业态相结合,推动网络、数字和新兴广告媒体发展,以及与通信网、互联网、广播电视网的融合。支持广告产业与高技术产业相互渗透,不断创新媒介方式、拓宽发布渠道,形成传统媒介与新兴媒介的优势互补与联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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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颁布,2011年1月8日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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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取得相关许可证。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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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若干意见》(2010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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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促进广告业转变发展方式。支持广告企业跨行业、跨地区、跨媒体和跨所有制进行资产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广告公司上市融资,优先推动科技型、创新型广告公司上市;支持和引导互联网、移动网、楼宇视频等新兴媒体发挥自身优势,开发新的广告发布形式,提升广告策划、创意、制作水平,拓展广告产业新的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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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振兴规划》(200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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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以文化创意、广告、动漫等产业为重点,加大扶持力度,完善产业政策体系,实现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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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广告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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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促进广告业又好又快发展作为一项紧迫而长期的战略任务。支持数字化音视频、动漫和网络等实用新技术在广告策划、创意、制作和发布等方面的应用推广;支持互联网、楼宇视频等新兴广告媒介健康有序发展,使其成为广告业新的增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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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7月1日实施,2013年1月16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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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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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2006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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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息化发展的具体目标包括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发展信息服务业,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制定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网络媒体信息资源建设,开发优秀的信息产品,全面营造健康的网络信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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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实施,2014年7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第二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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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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