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监管靴子落地 行业“松了一口气”
P2P监管靴子落地 行业“松了一口气”
字体大小:大 中 小2016-01-12 17:56
中国报告网提示:导读:P2P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应遵守“12项禁令”;鼓励创新,但宽中有严
导读:P2P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应遵守“12项禁令”;鼓励创新,但宽中有严
参考:中国P2P行业盈利态势深度调查及企业投资策略研究报告。
P2P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应遵守“12项禁令”;鼓励创新,但宽中有严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发布,对于这份业内期待已久的新规,一位来自P2P行业知名平台的高管第一时间向记者发来微信,只有一句话:“松了一口气。”
这个冬天被称作P2P行业的“寒冬”。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累计P2P平台数量共3769家,其中问题平台数量1157家,约占全行业平台总数的30%。除此之外,更是出现了e租宝这样涉及700多亿元资金安全的事件,此后业内便有传闻称P2P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并有可能迎来“整治”。
如今《征求意见稿》出台,对P2P行业加以界定,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监管责任,让人们看到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态度,被业内人士认为“宽严有度”,颇受欢迎。
设立负面清单,鼓励创新态度未变
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颇受欢迎之处在于坚持了央行等十部委于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的思路,之前业内传闻的“5000万注册资本”等行业门槛并未提及,代之以“备案制”、“底线监管”和“事中事后监管”的思路。
其中“备案制”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同时,《征求意见稿》指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而“底线监管”则被业内人士归纳为“十二禁令”,这12项被禁止从事的活动包括: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等。
开鑫贷总经理周治翰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虽然《征求意见稿》禁止了“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业务,但未禁止资产证券化、融资项目收益权与基础资产相分离等业务,给了P2P与传统金融融合创新较大的空间。
此外,《征求意见稿》提倡P2P借款金额应以小额为主,但是未限定单笔最大金额、单户最大借款余额。周治翰认为,这给予各平台一定的操作空间,未来,各家平台欲发行较大额度的项目时平台能做多大规模,必须根据自身的风控能力而定,各家平台需要苦练风控内功。
新规宽中有严,为行业“正本清源”
虽然坚持了鼓励创新,但是在P2P行业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背景下,《征求意见稿》更重要的还是在于其对P2P性质和业务的明确界定。上海翼勋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晖对《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可谓“正本清源,在P2P行业大浪淘沙的阶段,以《征求意见稿》为契机,行业会迎来大的调整”。
《征求意见稿》明确界定了P2P平台必须只能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信息中介”强调P2P为借款人和出借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收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而“信用中介”则扮演了金融机构的角色,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征信等服务,一旦突破“信用中介”的红线,很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形成自融、资金池等一系列问题。
王晖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技术为先,采用了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比较积极的保障手段。这对于具备一定的资产信息收集能力和资产评估水平的机构来说是利好,会逐步拉开与其他机构的优势。
在信息披露方面,《征求意见稿》与预期相比更加严格。其中规定,P2P平台需要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等。记者查询部分P2P官网,发现以上信息披露的要求,多数P2P平台能够做到。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P2P实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交易金额、交易笔数、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最大10户借款余额占比、借款逾期金额、代偿金额、借贷逾期率、借贷坏账率等经营管理信息。据《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观察,目前已经完全符合上述信息披露要求的平台还不多。
事实上,平台自身信息的披露对于判定平台的风险格外重要。通过平台的坏账率等信息能够看出平台运营的坏账成本以及平台自身的风险,而目前P2P坏账率还只有上市信息披露这一个公开渠道,多数平台的运营情况没有公开。
在资金第三方存管方面,《征求意见稿》与《指导意见》可谓一脉相承,要求“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然而,有银行内部人士透露,虽然要求P2P必须存管,但是银行对于P2P存管仍然有较多戒备。
根据网贷之家披露的数据,截至2015年12月24日,至少有25家银行布局资金存管业务,超过70家P2P平台与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不含前期谈判、协议签订中的情况)。不过,正式完成银行存管系统对接的P2P平台,目前仍不超过10家。
上述银行人士告诉记者,银行为P2P办理存管属于“风险大、收益小”的事情,多数P2P平台几十亿的体量相对于银行来说并不足够有吸引力,然而如果P2P平台跑路,则会极大地损害银行的信誉。此外,如果P2P的每个账户和每笔借贷都由银行托管,那么银行需要配备专门的员工,并且要改造IT系统,成本巨大甚至有可能超出存管带来的收益。如果银行选择和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为P2P存管,银行就会失去对风险的把控能力,一旦第三方支付机构疏于监控,银行就要来“背黑锅”。
而在P2P方面,就算有银行愿意托管,不少P2P也达不到银行设置的托管门槛。上述银行人士告诉记者,某股份制银行为P2P办理存管的门槛有一条是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而目前,《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P2P的注册资本做出规定,大量的P2P并不满足银行托管的条件。
专家:P2P监管还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在监管主体上,《征求意见稿》明确P2P将由五方面共同监管,分别是: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和地方金融办。其中,银监会制定统一制度规则,督促和指导省级人民政府做好网贷监管工作,加强风险监测和提示,推进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指导网贷协会等;工信部对网贷机构具体业务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进行互联网安全监管,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网信办主要职责是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辖内网贷机构的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中国政法大学贺绍奇教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五部门对于P2P监管的职责划分没有问题,关键在于各部门之间的协同合作。贺绍奇教授认为,金融监管难度在于金融创新过程中立法跟不上实践的发展,很多金融创新产品、行为难以界定,总是游走在模糊的边界。监管实践中有“谁的孩子谁抱走”的惯例,但是界定“谁的孩子”往往看由谁审批,实践中,很多行为是没有经过审批的,这就往往导致一些违法违规的行为屡禁不止。
根据《征求意见稿》,五部门分别对P2P监管负有责任,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需要监测P2P平台的风险并及时报送,责任可谓重大。《征求意见稿》鼓励创新,各部门如何在鼓励创新的前提下加强监管,避免出现监管漏洞?贺绍奇教授认为,应该建立良性的部门协作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充分利用已有的监管手段填补监管缝隙。同时,要加强信息的共享和预警机制,在实践创新之下,如果出现了违规违法的内容,即便不是自己审批的,也要及时沟通。“这需要各部门充分发挥积极性、能动性,从对金融消费者负责和市场稳定负责的角度,把监管落实。”
2015年P2P监管大事记:
1月
银监会进行机构调整,将P2P网贷的监管划归新成立的普惠金融部负责。
7月
央行联合银监会等10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承认了P2P网络借贷的合法地位,并要求网贷平台明确信息中介定位,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8月
最高法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10月
央行行长周小川撰文强调应规范发展P2P借贷平台等互联网金融业态,构建主流业态与新兴业态协调发展的金融体系。
11月
正式发布的“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
12月
银监会牵头制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中国报告网提示:导读:P2P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应遵守“12项禁令”;鼓励创新,但宽中有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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